2013年8月10日星期六

王梅前往中国监狱探望王炳章,说哥哥身体和精神状况非常令人担忧



居住在美国旧金山湾区的王梅,近日前往中国探望被判处无期徒刑入狱十一年的哥哥王炳章。王梅表示:王炳章的身体和精神状况非常令人担忧。中国政府强加在王炳章身上的罪名都不成立,不明白中国政府还有什么理由继续关押王炳章。

王梅8月5日到达中国广东省韶关北江监狱,代表在美国和加拿大的家人探望王炳章,7日回到美国旧金山湾区。王梅表示,以往家人从美国或加拿大前往探监,常常会受到广东监狱当局的刁难,这次却相当顺利。她与哥哥会面30分钟。

在会面时,王梅注意到王炳章的精神和身体状况,王梅说:“他情绪很不稳定,而且很消极。看他身体很弱,行动缓慢。他问家人的情况,他看到孩子们照片,非常高兴。”

王梅表示:哥哥的思路已经不是很清楚,非常忧郁和悲观。王梅说:“我看他老了很多、很多,他非常可伶。我也心情非常沉重,我不知道怎样安慰他,只能让他好好保重。告诉他我们会继续努力,做所有能做的事情让他早一点出来。”

王炳章是中国文革后最早的公派留学生。1982年获加拿大麦吉尔医学院博士学位。但他弃医从政:82年在美国创办海外第一份民运杂志《中国之春》,83年创建海外第一个中国民运组织“中国民主团结联盟”。王炳章献身中国民主运动矢志不渝。2002年6月27日,王炳章在越南芒街被越境而来的中国国安绑架回国,而后被中国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王炳章已经65岁,在监狱中单独关押,曾三次中风,并患有严重过敏症。王梅说:“把他一个人单独关押很不人道,正常人都会变成不正常。而且我大哥身体很不好,看他的样子就知道他需要治疗,他在监狱里得不到医疗照顾。”

王梅表示,王炳章已经入狱十一年,十一年前中国政府指控他的罪名全都不成立。王梅说:“我不知道他们有什么理由继续把他关在监狱里面。他不是台湾间谍,台湾政府都不让他入境台湾;中国政府说他要炸泰国的中国大使馆,我们也有证据他根本没有。他们还关着我大哥,没有理由,已经关了十一年了,还没惩罚够吗?”

王梅表示:大哥不让家人再浪费钱请中国的律师。之前家人聘请了广州有名的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肖熊辉,缴纳了五万元人民币,条款清楚写明是看望王炳章五次,但他只去了一次就再也不去了。我们家人要求退款,他强词夺理就是不退。大哥清楚他们是不会遵守任何法律条款的,提醒我们不要再花冤枉钱。连坐牢的人都要欺负,这真是中国的悲哀。

从6月27日王炳章坐牢十一周年开始,王炳章的弟弟和姐妹们,便连续在加拿大渥太华、温哥华、多伦多的中国使领馆前请愿,要求中国政府释放王炳章,并在博讯网上发表请愿日记。请愿行动至今已经持续了40多天。

以上是特约记者CK发自旧金山的报道。

2013年6月24日星期一

王炳章家属和支持者渥太华抗议非法绑架并关押王炳章11周年



王炳章家属和支持者在加拿大首都渥太华举行抗议活动。抗议中国政府非法绑架并关押王炳章11周年。

时间: 2013年6月27日,上午11点 到下午3点(11点30分现场新闻发布会)

地点: 加拿大首都国会山前。Parliament Hillmore info‎
111 Wellington Street
Ottawa, ON K1A 0A6

主办: 王炳章家人、中国海外民运协调会
联系人:盛雪:416-568-0466,杨建利:857-472-9039,王玉华:604-537-9149

诺贝尔和平奖候选人,现年65岁的王炳章博士,是中国海外民主运动的发起人,是中国第一个民运组织的创建人,也是中国第一个反对党的创建人。他于 2002年6月27日,在越南被中国政府秘密绑架回中国。 2003年2月被中共判处无期徒刑, 被关押在中国广东省韶关市北江监狱。在长达 11年间,王炳章始终遭单独关押。

11年间,由于遭单独关押,受到精神和身体的虐待和迫害,以及极其恶劣的条件,王炳章曾三次中风,生命垂危。 期间,王炳章的父母先后病故,王炳章不得奔丧。

6月27日是王炳章遭中共政权绑架11周年,我们要求中国政府立即释放王炳章。我们也强烈呼吁加拿大政府、议会和社会各界,严重关注王炳章的处境,向中国当局施加压力,让王炳章早日获释。

王炳章于1948年出生于中国河北省石家庄市,是基督教徒,美国永久居民。其父母、妻子、儿女及兄弟姐妹大部分都是加拿大公民。

1979年,他到加拿大麦吉尔大学医学院攻读博士学位。1982年,他获加拿大麦吉尔大学医学院医学哲学博士学位。为中共建国后公费留学生在北美获得博士学位的第一人。

1982年,王炳章在美国纽约发起中国之春运动,并创办海外民运刊物《中国之春》。1983年,他创建海外第一个民运组织“中国民主团结联盟(民联)”,担任第一、二届主席。1989年,他参与创建中国自由民主党,担任第二届主席。

1998年1月,他潜入中国大陆推动民主活动,两周后被中共逮捕并驱逐出境。

1998年2月,1998年6月,他出任中国民主党海外筹备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顾问委员。2000年2月,他出任中国民主党海外总部顾问。

2002年6月,王炳章在越南和中国边境附近被绑架,被带回中国。2003年2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台湾从事间谍活动和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的罪名判处王炳章无期徒刑。

王炳章博士遭绑架继而被判刑已经11年了。中国当局对此没有任何合乎法理和情理的解释。中国新一任领导层在大谈中国梦时,王炳章在黑狱中受着天大的冤屈。这是对中国当局声称自己是法治国家的最大嘲弄。这叫人们如何解读所谓的“中国梦”。

同时,我们也强烈呼吁加拿大、美国、欧盟等民主国家政府、议会和社会各界,严重关注王炳章的处境,向中国当局施加压力,让王炳章早日获释。



王炳章家属
中国海外民运协调会

抗议中共关押王炳章博士11周年全球联合行动欢迎参加

(参与2013年6月24日讯)627日這一天,是海外中国民运先驱、诺贝尔和平奖侯选人王炳章博士的受難日。
十一年前的627日,即2002627日中午,王炳章博士在越南芒街被中共越境綁架,幷且被立即送到中國大陸。同年1222日遭逮捕。在毫無事實和證據的情況下, 2003210日 王炳章被中共冠以“從事恐怖活動”和“間諜”的罪名,判處無期徒刑,并一直被單獨囚禁在廣東省韶關市北江監獄至今。期間,王二度中風,還患有花粉過敏症、 胃病、靜脈曲張和抑鬱症。王炳章有美國綠卡,但他大部分家人都是加拿大公民,美加兩國政府以及海外眾多團體不斷給中國政府施壓,希望讓王早日出獄。前年, 王炳章老母親在溫哥華去世,温哥华逾200位市民還聯署希望加國敦促北京能讓王炳章回國奔喪,但這一切都沒有任何結果。
31年前,王炳章獲得加國麥基爾大學醫學博士學位,卻走上政治這條不歸路,他成立了海外首個民主運動團體中國民聯,創辦第一份民運雜誌《中國之春》。他的精神一直激励着海内外爱好自由的中国民众。
本次抗议活动由总部设在香港的“各地營救王炳章大聯盟”主办,其负责人刘泰专程赶来,相关社团包括温支联参与协办。本次活动是抗议中共关押王炳章博士11周年全球联合行动的一部分,王炳章的姐姐也会参加活动。
我們诚挚您的到来,发出我们的声音。

时间:2013627日下午6点—7点。 

王炳章「不自杀」声明

2012年6月23日,是王炳章先生遭中共绑架10周年蒙难日,王炳章正在受难,家人代其发表了「不自杀」声明——

王炳章「不自杀」声明

编者按:今天,王炳章的姐姐王金环发布:王炳章“不自杀”声明,我们认为非常必要,也道出了王炳章的心声。诚如他姐姐所说:“王炳章和李旺阳一样, 因为信念坚定,因为坚韧不屈,早就被中共视为「眼中钉」,因此我們担心中共可能染把染滿血腥的魔爪,再一次伸向王炳章,在獄中用卑鄙的手段殺害王炳章,然 而再嫁祸于「自杀」。”
王炳章弃医从政舍却了灿烂的前途,在海外竖起民主反对派的大旗,功不可没。王炳章一心要从事的是中国民主运动而不是“海外民运”。在《中国之春》和 “团结联盟”时期,王炳章不断在国内发展盟员,派遣海外盟员回国推动民主运动,不仅从道义上,而且在物质上支持国内受难的民运人士。
1998年成功的闯关回国,推动组织全国性反对党。2002年王炳章在中越边境被绑架到国内,判处无期徒刑。
因此,王炳章不仅仅是“信念坚定”、“坚韧不屈”,而且是不断采取实际行动挑动中共神经,从《中国之春》、中国民联,到推动组党,始终在挑战中共统治的实干家。
有传言说:乔石放言,不在乎“海外民运”,但中共当局却非常在乎王炳章,要把他绑架回去,要判他无期徒刑。


但我们相信:作为基督徒的王炳章,作为献身民主事业的王炳章,既使被关在监狱,身患多种疾病,“也从未泄泻气,始终相信中国终有一天将实行民主。”我们要代他再重申一遍:绝不自杀!终结中共一党专制已经为期不远!



王炳章「不自杀」声明      




















各位朋友:

叫王金环,是中国著名民运人士王炳章博士的姐姐。
最近,中国发生了一件人神共愤的惨事。
湖南民运人士李旺阳在六四事件之后,前后两次坐牢共二十二年。在监狱折磨下,李旺阳双眼失明,双耳失聪,连走路也需要人扶。但他没有向强权屈服, 人称六四硬汉。在今年六四之前,李旺阳接受了香港有线电视的访问,重申追求民主即使遭「砍头也不回头」。李旺阳的浩然正气,遭到中国当局的疯狂报复,并死 在医院病房。
从死亡现场照片来看,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他是被人杀死后,再被悬吊在病房窗前,但当局却指李旺阳是「自杀」,并强行抢尸并火速焚尸,企图毁尸灭迹。
李旺阳之死,各界哗然。并令世人更加清楚地看到,民怨沸腾的中国,政府为了所谓的维稳,不惜突破人性作恶的底线,暗杀一个严重残疾的公民,暗杀一个毫无反抗能力的病患!
事实上,中共的卑鄙无耻并不自李旺阳始。在10年前的6月27日,中国视国际法于无物,为了追杀我弟弟王炳章,多名特工偷偷潜入越南,最后把我的 弟弟王炳章绑架,并偷运进中国境内。最后,无耻的中共当局,竟然以「台湾间谍」和「组织恐怖组织」等莫须有的罪名,判处王炳章无期徒刑。
王炳章是中美建交后,中国首批送往北美的公费留学生,他也是首个在北美获得医学博士学位的留学生。王炳章成长在中国执政当局最肆无忌惮为所欲为的 时期,从小就关注着中国的前途,人民的命运。毕业之后,王炳章「弃医从运」,投入到民主救中国的运动之中,并在1980年代初,先后创办第一本海外民运杂 志《中国之春》,和海外第一个民运组织「中国民主团结联盟」。
30多年来,尽管时事变幻,海外民运潮涨潮落,但王炳章从未改变信念。既使被关在监狱,身患多种疾病,王炳章也从未泄气,始终相信中国终有一天将实现民主。
然而,中共的残暴毒辣已经完全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尤其是李旺阳事件发生后,联想到最近数年发生的一系列异议人士和维权人士不可思议的「被死亡」事件,作为王炳章的家人,令我们家人非常担心同类事件重演。
王炳章和李旺阳一样,因为信念坚定,因为坚韧不屈,早就被中共视为「眼中钉」,因此我们担心中共可能会把染满血腥的魔爪,再一次伸向王炳章,在狱中用卑鄙的手段杀害王炳章,然而再嫁祸于「自杀」。



由于王炳章囚禁在黑狱之中,不能向外界表态。经过慎重的考虑,我们家人决定代王炳章发表他的「不自杀」声明:

一,圣经说:不可杀人。自杀也是杀人。作为一名基督徒,我会尊从上帝的教诲,无论处于怎样的劣境和非人的折磨,我永远都不会自杀。

二,中国的民运之路即漫长又艰辛,三十年多来,无论民运处于什么样的低潮,我都从未失望,也从未放弃。我会继续为中国的民主事业奋斗,哪怕把牢底坐穿。
三,中国古话说:多行不义必自毙。中共的专制统治已走到穷途末路,在不远的将来必将淹没在十多亿中国人民仇恨的怒火之中。
四,天佑中华!
6年前,我们的父亲因病去世,他去世前唯一的心愿,便是希望能再见儿子王炳章最后一面。但是,无论怎样呼吁,中共当局始终未能高抬贵手。我们的老父亲最后只能含恨而逝。
去年年底,我们的妈妈去世。在我妈妈去世前一个月,我弟弟王炳武曾前往广东韶关监狱探望王炳章,这个曾被单独囚禁达九年的硬汉子,获知我母亲病危的消息后,一个字也说不出来,只是一个劲地失声痛哭。
为了中国的民主事业,对于父母的养育之恩,可怜的王炳章,只能以苦泪相报。
三十多年过去了,王炳章也已是65岁的花甲之龄。他当年放弃了大好的专业前程,奋不顾身地走上了坎坷的民运之路,到现在已经牺牲太多太多。
作为他的姐姐,在这里,我要大声呼吁北京当局,马上释放王炳章,「还我弟弟王炳章」。
同时,我要再次重申,为了争取王炳章早日获释,我将不惜拼了这把老骨头,不定期地来到这里,抗议中国政府的冷酷和残暴,抗议中共的丧尽天良。
谢谢大家!
王金环
2012年6月20日

王炳章先生的“民主三大要素”之说

作者: 杨巍

1985年11月6日,中国民联王炳章主席来到图森市。当时 “中国民联亚利桑那联络处”实际上只有我们两个秘密盟员,我在亚利桑那大学念书(即后来方励之所工作的大学),Z君在餐馆打工。我们商量好这次炳章来图森,就住Z君家;由我去联络台湾同学,请他们的组织“中国同学会”出面拉场子,向校方申请场地,发广告和通知,我们躲在幕后接应。因为在此约半年多前,我响应中国民联关于加强两岸留学生交流的倡议,主动加入了台湾同学的“中国同学会”,成了会员,并以此资格参加了他们多次party和郊游,交了很多朋友,所以有此面子。事情很顺利,同学会的头头非常热情,为自己任上能赶上这么风光的事而高兴不已。

6日Z君把王送到一个经济旅馆就离开,然后台湾同学的车来接,让大家认为王是住在旅馆里,(因为Z君在餐馆作侍者,见人太多,不愿事后被人认出。)活动结束后,再送回该旅馆。

那天晚上王就作了“留学生与中国的民主前途”的精彩讲演,内容已经报道在中国之春总第31期上(见附件),我不再重复了。不过我估计当时中春的报道只是根据王的讲话稿,因此没有包括比讲稿更精彩的即席问答内容。所以我想补充一点最打动我的内容,那就是王炳章先生提出的“民主三大要素”的论点。为了省事,我把我在1992年写的“我看八九运动”里的一段话摘在这里,因为它包含了王炳章的讲话内容和我自己的体会。这里讲到的“当时的一个负责人在一次讲演中”,指的就是王炳章在图森的讲演:

“民主素质意味着容忍异端,从而需要理智和冷静,要讲规则和手段。民主在实质上是为着实现多数人的意志的,但是在形式上却要表现在保护少数上。这是西方民主和中共所谓“真民主”的根本区别。中国民联诞生之初就对此有清楚的认识。当时的一个负责人在一次讲演中回答“何谓民主”的提问时说:“就象人的营养有蛋白质、糖和脂肪三大要素一样,民主也有三大要素:一曰服从多数,尊重少数;二曰自由的舆论,三曰合法的反对派。”这三条的核心就是容忍异端。 中共号称他们的“真民主”是为大多数人的,为此必须对少数人实行专政。然而每个人都有可能在某时某事上成为少数,如果少数人的权利得不到尊重,甚至被剥夺,那么就会人人自危,为了自保而投向“多数”;这个“多数”也只能是虚假的,它不是集中了多数人的自由意志而是集中了多数人的恐惧心理,它只能是少数寡头或独裁者的玩物。中共治下的“多数”常常就是这一类“多数”。所谓尊重少数主要是尊重其发表意见的权利,唯有此才会有健全的舆论。少数人又有权组织起来,成为合法的反对派。”

炳章那天还有许多精彩的回答,让大家都非常佩服,当时因为是台湾同学的场子,前排积极提问者都是台湾人,大陆的学生学者大多静静地坐在后面,时而相互会心一笑。我则坐在前排,装作不认识他的样子,也提了些问题。

第二天,王炳章在我实验室里和我长谈了许多事,(重点好像是两岸问题,)还拜访了一些华裔学者,晚上和大陆学生学者一起看大陆电影,顺便现场送《中国之春》,次日由台湾同学派车送去省会凤凰城,由亚利桑那州立大学的台湾同学接待演讲。


1987年,我在中共监狱内,被要求交代我同王炳章的来往,我详细写下了王的这次讲演和问答,一房间的难友都为王的雄辩所折服,包括那些原先笑话说“你们这些傻瓜如何搞得过共产党”的人。承办人员原先对我是一付居高临下的派头,以为凭他们多年公安局政保处的经验和训练,折服我这个理科生应该没有问题。看了我的“交代”后,再次提审时就只会对我叹口气,弱弱地说:“我们知道你们有自己的观点,一时也不会被我们说服。那你就好好遵守监规吧,不要跟人家,包括工作人员(即看守)去多说”,云云。我希望上海的司法当局能够好好保管好我的所有“交代”,直到能见天日的那一天。

今天,在新的形势下,重温王炳章所说的“民主三大要素”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共一度也很标榜民主,称自己的无产阶级专政也叫“人民民主专制”,其基本理论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必须对少数人实行专政,剥夺他们的一切权利,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从打土豪,分田地,到土改,反右,都是这个理论的实践。文革更是这个逻辑的必然发展,是这个实践的登峰造极。文革中最流行的口号就是“团结一大片,打击一小撮。”结果打击的就是整个社会和民族了。而当今薄熙来在重庆搞的,也还是那一套,看谁有钱就逮谁,罗织罪名,严刑逼供,屈打成招,然后没收财产,中饱私囊,分点余唾给贫民,为的是打造“一大片”拥护者,以便随时打击任何敢于冒犯他的“一小撮”。口头上很民主,甚至要“直选”了,实际上任何与他有分歧者,都会被他残酷迫害,不是坐牢就是进疯人院,甚至摧残肉体,索人性命,可谓吃人不眨眼。他那一套,即使还没有到文革的程度,也是向着那个方向的。挺薄者把薄熙来说成是中国民主的希望,真是匪夷所思。我们拿出民主三大要素来一对照,薄熙来的假民主真独裁的面目就一目了然,无所遁形。
当今还有人将基于《独立宣言》精神的美国革命,跟基于《共产党宣言》的共产革命混为一谈,称为“都是打天下者坐天下,”以便 “根据实践检验真理的标准”,来证明江山本非人民所有,从来就不属于人民。这更是荒谬绝伦。独立宣言开宗明义: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 : 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分离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 ,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
这里说的真理是“不言而喻(self-evident)”的,既不必要求公式推导,也不必经过逻辑论证,更不必待“实践检验”,因为它是一个信仰,信仰无法论证,只有信与不信。信了就是自由民主派,不信就是反对派。这里说的权利,就是天赋人权,它是“不可分离的(unalienable)”,自己不可放弃,别人也不可剥夺,哪怕是为了多数人,或者被多数人剥夺也不行。这里说的政府,就是中国人说的“江山”,它是为了“保障(secure)”,而不是“赋予(endow)”,天赋人权而设立的。它的权力来自于被治理者的同意,不管他们是否参与了“打天下”。这就是“人民江山”的来由,它包含了“服从多数,尊重少数”这个要素,其真理性,是不必经过“实践检验”的,虽然它的实现,需要在实践中完善起来。

而共产革命,表面上好像给劳动人民翻了身,当家作主,但是谁不听话谁就属于一小撮阶级敌人,活该被剥夺一切权利,于是大家只好拥护如仪,不敢有不同意见。其后果是灾难性的,特别是帮中共打下江山的农民,到了公社化时代简直就成了农奴,套用《共产党宣言》的语言:“他们得到的只是锁链,他们失去的是整个世界!” 这和美国革命后自由民主人权的不断深化成了鲜明对照。

王炳章的民主三大要素说,是海外民运在其产生之时就有的共识,那时的队伍,就是集合在这一共识基础上的;针对中共多年来对民主概念的误导,它清楚地划分了民主社会的民主和中共所谓“民主”的区别。 今天,它依然是我们的指导,用来誊清混淆两者的各种谬论。
===================================

本文是给“中国之春海外民主运动三十周年大会”暨“王炳章颁奖会”的书面发言

王炳章判决书

王炳章组织、领导恐怖,组织间谍案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4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炳章,化名楼开文、齐心,男,194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阜城县,博士,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医科院1栋442号,住所地美国纽约。因本案于2002年7月1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文超,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岷,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一诉字(2003)第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炳章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间谍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正权、助理检察员刘国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炳章及其辩护人文超、杨岷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始,被告人王炳章以撰写、出版书籍,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等方式,宣扬其暴力、恐怖思想,提出了”恐怖平衡”、”暴力平衡”等主张,宣扬实施暗杀、绑架、爆炸,破坏机场、公路、桥梁以及使用邮包炸药等恐怖行为。王炳章积极在境内外网罗、发展赞同其暴力恐怖主张的人员,形成了以其本人为首,以谢虹(已判刑)及张林(另案处理)、朱利锋(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的恐怖组织。1998年1月,王炳章化名楼开文(CORWIN
HINPING
LAU)从广东省珠海市非法入境,先后在广州、南京、上海、杭州、蚌埠等地与范一平、冯冠辉、韩业平、倪锦彬、王庭金(均另案处理)等人会面,向他们宣扬其暴力恐怖主张,促使上述人员参加其组织并发展成员。王炳章要求倪锦彬设法搞到枪支,唆使其进行绑架活动。王炳章将谢虹发展为恐怖组织成员,任命其为”特种行动指挥部总指挥”;任命张林为”行动组”组长,并派遣其回国,伺机活动。2001年3月,王炳章写信给原台湾当局某高层官员,声称要在大陆境内炸毁公路、桥梁等,要求提供暴力恐怖活动资金。1998年下半年,王炳章通过互联网与谢虹频繁联系,策划向谢虹提供枪支、弹药,指使其对有关人员实施暗杀,在国庆典礼上进行枪击、爆炸等恐怖活动。1999年4月19日,谢虹按照王炳章的旨意,在广东省深圳市布吉镇接取枪支、弹药等物品并交付托运,后其托运的”五六”式冲锋枪2支、”五四”式手枪2支、”五六”式步枪子弹240发、”五一”式手枪子弹120发等物被查获。2001年2月至6月间,王炳章两次到泰国与朱利锋等人会面,密谋策划爆炸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泰王国大使馆,并两次到泰国北部地区进行实地考察,筹划在泰国北部建立暴力恐怖训练基地。1982年底,台湾情报局(即后来的台湾军情局)与王炳章取得联系,协商秘密合作事宜。1983年上半年,台湾情报局派遣翁衍庆(化名翁远书)到美国纽约,负责联络指导王炳章,为王提供间谍经费。1982年至1990年间,王炳章为台湾情报部门搜集提供大陆军事资料、留学生资料、关系人名单。其中,1987年上半年,王炳章通过梁超天(已判刑)非法获取了我多份军事秘密资料,并布置梁超天为其进一步搜集军事情报资料;1989年后,王炳章以”贯中公司”的名义为掩护向台湾军情局汇报情况,请求经费支持和工作指导;1989年6月底7月初,王炳章在泰国将李少民(已判刑)介绍给台湾间谍人员曹某某,使李被发展加入台湾间谍组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炳章的上述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间谍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炳章辩称,没有从事组织、领导恐怖组织和间谍活动,否认公诉机关的指控。
辩护人文超、杨岷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炳章发展恐怖组织成员、策划爆炸中国驻泰使馆和在泰国北部建立暴力恐怖训练基地、与台湾间谍组织联络、从事间谍活动等事实,证据不够充分;指控王炳章策划谢虹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的事实,对谢虹已以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刑,因此对王炳章不能另定为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起诉书指控的间谍犯罪事实
1982年底,台湾情报局(即后来的台湾军情局)与被告人王炳章取得联系,协商秘密合作事宜。1983年上半年,台湾情报局派遣间谍翁衍庆(化名翁远书)到美国纽约,负责联络、指导王炳章进行间谍活动,并为其提供间谍经费。
自1983年起,王炳章为台湾间谍情报机关搜集、刺探了大陆军事资料,提供了国内关系人名单。具体事实是:
1987年上半年,王炳章通过梁超天(已判刑)非法获取了我《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战例选编》等多份军事秘密资料,并指示梁超天进一步搜集、刺探军事情报,要梁”透过一切途径,向大陆军方渗透”,并许诺提供经费。梁超天根据王炳章的指示,继续向王提供了情报资料。
1989年后,王炳章以”贯中公司”的名称为掩护,与台湾军情局的掩护机构”君平公司”联系,向台湾军情局汇报情况,请求经费支持和工作指导。
1989年6月底7月初,王炳章根据台湾情报部门的指示,安排李少民(已判刑)从美国到泰国与台湾间谍曹某某见面,由曹对李少民进行考核,共同策划对我军队进行渗透和破坏活动。后李少民被曹某某等人发展为台湾间谍,为台湾情报部门收集、刺探、提供多份情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认定台湾情报局与王炳章取得联系,协商秘密合作事宜,及翁衍庆与王炳章取得联系,为王提供间谍经费的证据
1、王炳章供述:翁衍庆是台湾情报局的副局长。1983年3月份起,翁衍庆为王炳章提供资助,每年大约50万美元,王本人开始每月领900美元,后来领1000美元。
2、国家安全部证明:台湾军情局是台湾间谍情报机关。
3、广东省国家安全厅证明:自1983年起,王炳章接受台湾情报局提供的每年约60万美元的经费,其本人每月领取1000美元的报酬,为对方从事间谍情报活动,并证明台湾情报局派翁衍庆到美国,负责联络指导王炳章,并委派台湾间谍林樵清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充任王炳章与台湾的联络人。
4、国家安全部证明:翁衍庆,化名翁远书,系台湾军情局间谍;林樵清系台湾间谍,是王炳章与台湾间谍情报机关的联络人,负责监督台湾资助王炳章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
本院认为,上述国家安全机关出具的证明是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的,合法有效,且与王炳章的有关供述相吻合,应予采纳。王炳章否认与台湾间谍情报机关达成秘密协议的辩解意见,辩护人提出认定王炳章明知翁衍庆是台湾间谍证据不够充足,以及就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所提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二)认定王炳章通过梁超天获取情报并指示其刺探情报的证据
1、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1)德法刑一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梁超天向王炳章提供《作战资料》等情报的事实。
2、证人梁超天的证言:1987年,梁超天给王炳章邮寄了作战资料等,王炳章收到后回信称资料有一定价值,并指示梁加强这方面资料的收集,同时要求梁多在部队里发展关系。梁超天按照王炳章的指示继续向王提供情报资料。梁超天还辨认出《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战例选编》是其在1987年初复印后寄给王炳章的作战资料。
3、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保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战例选编〉密级鉴定意见》,证明该资料密级为秘密,目前仍未解密。
4、国家安全机关提取的王炳章写给梁超天的三封信件,内容证明王炳章收到了梁超天寄的作战资料等,信中还指示梁超天加强这方面资料的收集,并向大陆军方渗透,许诺给予梁超天经费支持。
经王炳章辨认,确认上述三封信件均是其亲笔写给梁超天的;梁超天对这些信件照片进行了辨认,亦确认是王炳章写给他的指示信。广东省公安厅出具的《笔迹鉴定书》,证实上述三封信是王炳章的笔迹。
5、王炳章供述:1987年梁超天所寄的有关军队的资料中有些是秘密的。
本院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王炳章通过梁超天获取情报并指示梁超天搜集情报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资认定。王炳章否认向台湾间谍机关提供过情报,这一辩解并不能否定其为台湾间谍机关刺探情报的事实,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
(三)认定王炳章和台湾军情局分别以”贯中公司”和”君平公司”为掩护进行联系的证据
1、国家安全部和广东省国家安全厅证明:”君平公司”是台湾军情局对境外敌对组织进行联络指导的掩护机构,王炳章以”贯中公司”为掩护,多次与”君平公司”进行联系,向其汇报情况,请求经费支持和工作指导。
2、王炳章供述:翁衍庆提供的联络方式,翁为”君平公司”,王为”贯中公司”,双方通过这种方式进行联系。
本院认为,上述国家安全机关出具的证明,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且与王炳章本人的有关供述相一致,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上列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所指控事实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四)认定王炳章将李少民介绍给台湾间谍的证据
1、证人李少民的证言:1989
年6、7月后,经王炳章介绍,李少民在泰国与台湾的曹某某见面,此后便在大陆收集情报交给曹某某等人,以此获取活动经费。
2、王炳章供述:1987年,王炳章通过翁衍庆介绍与曹某某认识,并于1989年以”贯中公司”名义就李少民的事与曹某某联系,后三人在泰国见面,曹给王炳章和李少民支付了购买机票的费用。
3、王炳章对李少民照片的辨认笔录:确认李少民就是王炳章介绍给曹某某认识的人。
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刑初字第132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少民经他人介绍与台湾军情局间谍相识;接受其经费和派遣的任务;介绍国内关系人;指使多人收集国内情报;向台湾间谍提供情报从而获取活动经费等犯罪事实。该院依法以间谍罪判处李少民驱逐出境。
本院认为,起诉书指控王炳章将李少民介绍给台湾间谍曹某某考核,使李成为台湾间谍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辩护人关于认定王炳章明知曹某某是台湾间谍依据不够充分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开庭审理中宣读、出示,控辩双方质证、辩论,查证属实,相互间印证一致,足资认定。
二、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炳章为组织恐怖组织,自1996年始以撰写、出版书籍、在网站上发表文章等方式,宣扬其暴力恐怖思想,提出”恐怖平衡”等主张,鼓动实施暗杀、绑架、爆炸,破坏机场、公路、桥梁以及使用邮包炸药进行暗杀活动等恐怖行为,并提出绑架的对象和手段。同时,王炳章积极发展恐怖组织成员,逐步形成以其本人为首,以谢虹(已判刑)、张林、朱利锋(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的恐怖组织,从事恐怖活动。
1997年9月,王炳章通过互联网与朱利锋建立联系,并将其发展为恐怖组织成员。1998年1月,王炳章从广东省珠海市非法入境,先后化名”齐心”、”楼开文”(CORWIN
HINPING
LAU)在广州、上海、蚌埠等地与范一平、冯冠辉、韩业平、倪锦彬、王庭金(均另案处理)等人会面,向他们宣扬暴力恐怖主张,并试图发展韩业平、倪锦彬加入组织。在与倪锦彬会面时,王炳章要求其设法搞到枪支,并唆使其进行绑架活动。1998年,王炳章任命张林为”行动组”组长,并秘密派遣张林回国,伺机采取行动。1998年下半年始,王炳章通过电子邮件煽动谢虹进行暴力恐怖活动,并逐步将谢发展成为恐怖组织成员。1999年2月7日,王炳章任命谢虹为”总司令部特种行动指挥部总指挥”。
1998年下半年始,王炳章通过互联网和电话与谢虹频繁联系,策划向谢虹提供枪支、弹药,为其制定行动计划,指使其实施爆炸、在北京国庆典礼上进行枪击、暗杀有关人员等恐怖活动。1999年2月至4月间,王炳章利用电子邮件与谢虹商定用于实施恐怖活动的武器型号、性能、数量。同年4月19日,谢虹按照王炳章的意图,在广东省深圳市布吉镇接取枪支、弹药等物品并交付托运。之后,公安机关将谢虹抓获,并缴获其已托运的”五六”式冲锋枪2支、”五四”式手枪2支、”五六”式步枪子弹240发、”五一”式手枪子弹120发等物。
2001年3月,王炳章写信给台湾当局原某高层官员,提出暴力恐怖行动计划,声称已在大陆储存炸药,要实施炸毁公路、桥梁等行为,并要求提供恐怖活动资金。
2001年1月至7月间,王炳章先后两次到泰国,与朱利锋等人会面,密谋策划爆炸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泰王国大使馆,后因被泰国警方发现未能得逞。王炳章还两次到泰国北部地区考察,筹划建立暴力恐怖训练基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认定王炳章宣扬暴力恐怖主张的证据
1、公安机关提取并经王炳章确认是其所写的《民主运动指南–一百个民主运动问题对谈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民主运动指南》)、《中国民主革命之路–中国民主化运动百题问答〈民运手册〉》,分别阐述了储备、使用炸药进行爆炸和”恐怖平衡”的主张;煽动购买、制作、储备炸药进行爆炸、绑架、暗杀等恐怖活动;传授绑架和采取”邮包炸药”等手段进行暗杀的恐怖犯罪方法。
2、广东省公安厅证明:在1998年间,境外互联网网站刊载了王炳章的《民主运动指南》。
以上证据,王炳章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认定王炳章发展暴力恐怖组织成员的证据
1、证人朱利锋的证言:1997年9月始,王炳章通过国际互联网逐步与其建立联系,并将其发展为恐怖组织成员。
王炳章供述:1999年11月始,收到朱利锋的电子邮件,从而与朱建立联系。
2、证人张林的证言:1998年王炳章任命张林为”负责大陆行动的组长”,安排其回国,等待时机进行活动。
王炳章供述:1998年任命张林为行动组组长,并让其回国。
经王炳章、张林相互辨认,对双方身份均予以确认。
3、证人谢虹的证言:1998年下半年始,王炳章通过电子邮件向谢虹灌输暴力恐怖思想,将其发展成为恐怖组织成员,并任命其为”总司令部特种行动指挥部总指挥”。
4、公安机关的《鉴定报告》证明:在谢虹的电脑上提取的一份邮件反映,1999年2月7日,王炳章委任谢虹担任”总司令部特种行动指挥部总指挥”。
该邮件经谢虹辨认,确认是王炳章所写;经王炳章辨认,确认是其发给谢虹的。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证明了王炳章将朱利锋、张林、谢虹发展为恐怖组织成员的事实。辩护人提出认定王炳章发展朱利锋、张林、谢虹成为恐怖组织成员证据不够充足的辩护意见,与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三)认定王炳章入境宣扬暴力恐怖主张、发展恐怖组织成员的证据
1、证人范一平的证言:1998年1月25日,王炳章在广州与范一平见面,通过赠送《民主运动指南》散播暴力恐怖主张。
2、证人冯冠辉的证言:1998年王炳章在广州与冯冠辉见面,并交给其一份《民主运动指南》。
3、证人韩业平的证言:1998年1月25日,韩业平在广州和一名叫”齐心”的从美国来的男子见面,”齐心”谈及要在国内组建组织。经韩业平辨认,确认王炳章就是”齐心”。
4、证人倪锦彬的证言:1998年正月初五,倪锦彬和张轶群在上海与从美国回来的自称”楼开文”的男子见面,”楼开文”谈及计划搞绑架。趁张轶群离开时,楼问倪是否可以搞到枪支。
经张轶群辨认,确认王炳章就是自称”楼开文”的人。
5、证人王庭金的证言:1998年2月6日,王庭金在蚌埠和自称”齐心”从美国回来的男子见面,并在复印《民主运动指南》等资料时被抓获。经王庭金辨认,确认王炳章就是自称”齐心”的人。
6、王炳章供述:1998年,王炳章回国时,使用了”齐心”、”楼开文”的化名,先后在广州、上海、蚌埠等地与范一平、冯冠辉、韩业平、倪锦彬、王庭金等人见面并散发《民主运动指南》等资料。
7、公安机关证明:从范一平处提取了王炳章所给的《民主运动指南》;抓获王庭金和一名自称美国公民的男子时,提取了二人复印的《民主运动指南》等资料。
8、广东省公安厅出具的《刑事技术文件检验鉴定书》证明:送检的4份王炳章使用化名身份时所作的讯问笔录上签署意见的字迹,均是王炳章亲笔书写。
本院认为,上列证据均证实了起诉书指控的王炳章于1998年与上述人员会面,向范一平、冯冠辉散发宣扬其暴力恐怖主张的文章以及企图向王庭金散发该文章的事实;王炳章在与韩业平、倪锦彬会面时鼓动他们参加组织的事实,有韩业平、倪锦彬、张轶群三人的证言证实。辩护人关于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不够充分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四)认定王炳章策划向谢虹提供枪支、弹药,指使其实施爆炸、在北京国庆典礼上进行枪击、暗杀有关人员等恐怖活动的证据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粤高法刑终字第951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谢虹于1998年4月开始,通过国际互联网,与境外组织阴谋策划制造暴力恐怖事件,此后又商讨武器型号、性能、数量、接运、交货方式等;认定1999年4月19日,谢虹根据境外组织的指示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接取了2支冲锋枪、2支手枪、360发子弹等物并交付托运,后被公安机关缴获的事实。
2、证人谢虹的证言:1998年下半年始,谢虹与王炳章利用国际互联网及电话建立联系,接受王炳章暴力恐怖思想和组织任命,接收王炳章安排提供的枪支、弹药,确定实施暗杀及在北京国庆典礼上开枪射击等暴力恐怖行动计划。
3、公安机关在谢虹住处查获苹果牌电脑1台等物品,经谢虹辨认予以确认。
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计算机安全技术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谢虹与王炳章利用电子邮件进行联系。相关电子邮件的内容经王炳章和谢虹辨认,确认分别是其二人用于联系的电子邮件,内容涉及任命谢虹为恐怖组织成员,建立恐怖组织,策划实施暗杀、在北京国庆典礼上开枪射击等暴力恐怖行动计划和部署,以及安排提供枪支、弹药等。
4、安徽省公安厅计算机监察处证明:谢虹自1998年4月22日开始登记使用国际互联网服务。
5、王炳章供述了其与谢虹通过电子邮件建立联系的基本事实,并经辨认确认了上述电子邮件。
上述证据证实了谢虹通过与王炳章频繁联系,接受王炳章策划的暴力恐怖犯罪计划,并接取王炳章策划提供的枪支、弹药,着手准备实施暴力恐怖行为的犯罪事实。辩护人提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谢虹是以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的,因此就同一事实对王炳章不应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定罪。本院认为,王炳章发展谢虹为恐怖组织成员,策划、指挥向谢提供枪支、弹药,制定恐怖行动计划,这些足以证明王炳章实施了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的行为。而在审理谢虹的涉枪犯罪案件时,当时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谢虹还犯有参加恐怖组织罪。因此,当时对谢虹以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并不影响对王炳章组织、领导恐怖组织行为的定性。同时,作为定案依据之一的有关电子邮件的内容均经王炳章和谢虹辨认,分别确认是其二人所发。据此,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以及王炳章辩称存在他人发送部分电子邮件的可能性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五)认定王炳章向台湾当局原某高层官员写信,提出暴力恐怖行动计划,妄图筹集恐怖活动资金的证据
1、国家安全部证明:王炳章于2001年3月18日给台湾当局原某高层官员写信,信中主要谈了妄图进行暴力恐怖活动的设想。上述信件发信人落款署名”王炳章”。
王炳章对上述信件及附件资料进行辨认,确认是其所写。
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文件检验鉴定书》证明:以上信件及附件共5页均是王炳章亲笔书写。
2、证人朱利锋的证言:王炳章通过朱利锋转发一封给台湾当局原某高层官员的信;经朱利锋辨认,确认上述内容的信件及附件,是王炳章写给台湾当局原某高层官员的亲笔信及其附件。
3、王炳章供述了书写上述信件并转交台湾当局原某高层官员的事实。
辩护人提出,王炳章是出于政治目的而书写上述信件的。本院认为,王炳章书写上述信件,不论是否出于政治目的,均不能否定其企图进行恐怖活动的性质。
(六)认定王炳章策划爆炸我国驻泰国大使馆,筹划在泰国北部建立暴力恐怖训练基地的证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泰王国大使馆证明:2001年6月,王炳章在泰国期间,与朱利锋等人制定了对该馆进行爆炸破坏活动的计划,策划对该馆实施恐怖活动,图谋在泰国北部建立武装训练基地,后被泰国警方拘捕并驱逐出境,同时被列入不准入境名单。
2、证人朱利锋的证言:王炳章先后于2001年2月和5、6月间到泰国,多次与朱利锋密谋、策划爆炸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泰使馆和筹划在泰北建立暴力武装训练基地。朱利锋对王炳章作了辨认确认。
3、王炳章供述:2001年2月和6月,王炳章先后到泰国与朱利锋等人会面,考察了泰国北部地区,筹划建立武装训练基地。同年7月12日,王炳章被泰国警方抓获,并被遣送离境。
4、证人张琦的证言:2001年4月底,张琦随同王炳章在泰国期间,见过朱利锋、彭明等人。同年7月,王炳章被泰国警方驱逐出境。
5、王炳章使用的《回美证》记载其在泰国的出入境记录,证明上述时间王炳章在泰国境内停留的事实。
本院认为,起诉书指控王炳章参与密谋爆炸我国驻泰国大使馆和考察筹建泰北暴力恐怖训练基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炳章和辩护人关于该事实证据不够充足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开庭审理中宣读、出示,控辩双方质证、辩论,查证属实,相互间印证一致,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炳章犯间谍罪和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王炳章与台湾间谍情报机关达成秘密协议,接受其提供的经费和派遣的任务,为其刺探情报,介绍关系人,王炳章的行为已构成间谍罪;王炳章散播和推行其暴力恐怖主张,积极发展组织成员,策划、指挥实施非法运输枪支弹药、暗杀、绑架、爆炸等暴力恐怖行为,筹建暴力恐怖训练基地,组织、领导暴力恐怖犯罪组织,其行为又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均应依法惩处。王炳章否认构成指控的犯罪、辩护人提出上述指控证据不够充分的意见,与本院开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炳章犯间谍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国辉
审 判 员 肖黄鹤
审 判 员 俞 宙
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辉辉
李壮鸿

美国异见人士王炳章在狱中身体状况恶化

【中国人权民运信息中心2013年4月11日讯】
我们获知,美国永久居民,65岁的中国海外民运的开创人王炳章被中共单独监禁逾10年后,目前身体急剧恶化,家人呼吁中国基于人道理由释放王炳章,让他回美国医病及同家人团聚。
王炳章妹妹王玉华对我们表示,王炳章的心脏,血管,胃,呼吸系统都有严重疾病,而由于入狱10年一直是单独监禁,不能同狱友交流,心理上的痛苦比非单独监禁要严重极多。
华盛顿邮报社论编辑Fred Hiatt, 近日出版了关于王炳章的书 Days>(九天),由王炳章女儿王天安,在王炳章2002年失踪头九天极端焦虑的生活带出了王炳章的一生。
王炳章1979年留学加拿大,攻读医学博士学位。1982年创办海外民运刊物<中国知春>,成为中国海外民运的开创人。他2002年在越南境内被绑架到中国, 2003年法院指其言论中有 ”不排除流血革命” 而以组织恐怖罪将他判处终身监禁。目前关押在广东韶关监狱。